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18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鄂学位函[2018]4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作部署安排,为做好我省2018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以下简称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1.学位授予单位动态调整工作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学位[2017]4号)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学位[2017]12号)。
2.要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于近三年连续招生困难且就业率较低的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应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要求予以撤销,鼓励增列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空白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点数量。
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工程专业学位类别将进行对应调整,今年不允许新增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领域,但可以撤销原工程领域,撤销的工程领域不能作为增列其他学位点的指标数;2018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原则上不允许动态调整。
4.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的学位点动态调整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5.对于经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批准授权三年后须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1.8月20日前,学位授予单位需填写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附件1),同时还需填写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简况表”(附件3、4、5)。
学校应聘请5-7名同行专家,根据申请基本条件、国家和省规定的学位点动态调整的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同行专家投票表决,“同意票”须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2.8月30日前,学位授予单位将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相关材料(含工作报告、简况表和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9月20日前,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审议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结果,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1.经商相关部属高校,同意将其动态调整中撤销后未增列的11个硕士学位点指标纳入省级统筹,用于省属高校学位授权点建设,相关省属高校限报1个硕士学位点(含硕士专业学位点)。
2.7月30日前,学位授予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填写统筹调整增列学位授权点相关材料(含书面申请报告、简况表、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3.8月30日前,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7名,根据申请基本条件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同行专家投票表决,“同意票”须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4.9月20日前,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联系人:张文斌;联系电话:027-87328151;电子邮箱:hbsxwb@163.com。
附件:1.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
2.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
3.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4.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5.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