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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鄂学位函[2018]5号)

发布于:2018/06/22 16:09:27  点击量: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

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学位函[2018]5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精神,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湖北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决定在全省高校中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建设的原则

申请立项建设的高校及其学科专业,应符合我省教育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立项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需求,特色发展。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先支持本地区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学科专业、重点领域、空白领域,不断凝练学科方向,促进学校错位竞争、特色办学和多样化发展,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

(二)优化结构,统筹协调。以“规模适度、结构优化、体系完善、质量优良”为目标,完善全省高校学科结构布局,推进湖北学位授权体系逐步优化,提升高校办学层次和学科水平,增强我省高校的学科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三)保证质量,加强建设。立项建设单位要以国家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作为立项建设工作的标杆,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规划,明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和建设措施,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立项建设相关学科建设,争取逐步达到国家学位授权审核的标准和条件。

(四)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加强追踪问效,对立项建设单位量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对立项建设进展缓慢、措施不力、与完成量化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调整出立项建设单位。

二、立项建设的周期和条件

(一)立项建设周期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中每3年进行一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规定,本次立项建设周期分为32018-2020年)6年(2018-2023年)两个周期进行立项建设规划。

申请立项建设的高校应对照国家规定《申请基本条件》满足程度(立项建设周期结束前各项量化指标满足程度均应达到或超过90%)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学校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能力等多种因素自主选择建设周期,立项建设周期内整体建设量化指标满足程度过低的高校不予立项。

(二)立项建设条件

申请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周期结束前,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基本条件量化指标为:应是获得硕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的高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45%(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低于20%),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16:1(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超过12:1),部分教师担任过博士生导师;立项建设周期结束接受验收前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农医类高校不低于6万元,文科单科性高校和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2万元);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4万元(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7万元)。

申请立项建设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周期结束前,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基本条件量化指标为:应为获得学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独立设置的本科高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17:1(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超过15:1);立项建设周期结束接受验收前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不低于4万元(文科单科性高校和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1万元);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3万元(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4万元)。

三、立项建设的程序

(一)高校申报。81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立项建设有关申报材料。

(二)专家评议。830日前,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材料进行评议,专家提出评议意见并推荐立项建设单位建议名单。

(三)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议。920日前,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议名单,审议确定立项建设单位名单。

(四)名单公示与批准。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立项建设单位名单在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

四、立项建设方案的编制要求

(一)有关申报高校要加强组织,统筹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实际,以达到国家制订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为目标,按年度编制建设方案。学校要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要优化资源配置,健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配套支持,务求取得预期成效。

(二)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请各申报高校于810日前将学校的立项建设申请函一式2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方案》(一式10份)及电子文档报送至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文斌;联系电话:027-87328151;电子邮箱:hbsxwb@163.com;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邮编 430071

 

附件:《×××大学(学院)××年××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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