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养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树立服务观念、劳动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任选其一)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之一,其学分(1学分)列入培养计划的总学分。其中,教学实践应不少于40学时,社会实践应不少于15日。
第二条 教学实践的内容和要求
1、教学实践包括:讲授大学本专科课程的若干章节,协助主讲教师指导实习、实验、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指导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2、计划学时折算成研究生教学实践工作量的标准:
理论课,计划学时×8
实验课,计划学时×6
辅导答疑、课堂讨论,计划学时×4
指导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计划天数×8(学时)
第三条 社会实践的内容和要求
1、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查、科技咨询、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科技开发、科技培训等。
2、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
(1)由学校组织安排的部分研究生参加的实践活动。
(2)由学院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的实践活动。
(3)研究生导师或研究生本人自行联系的实践活动。
3、凡实践单位提交的任务,可由对方提供往返路费和当地食宿费,研究生不得向实践单位索取劳务费和其他钱物。
4、由于研究生完成任务良好,可以接受实践单位主动提供的奖励。
第四条 时间安排
1、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3-4学期进行,社会实践一般利用寒暑假开展。
2、在时间分配上,应根据实践活动内容,结合研究生课程学习安排统一考虑,可以按周次平均安排,也可以相对集中。
第五条 组织实施
1、由研究生导师根据上述原则和培养方案,提出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的时间、内容及要求,报学院进行统筹、协调和审定后组织实施。
2、教学实践指导教师一般由研究生导师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实践指导教师须具体指导研究生备课、审查教案、听试讲、随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帮助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3、研究生导师或研究生本人自行联系的社会实践,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拟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包括实践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执行(所需经费从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中开支)。
第六条 考核办法
1、研究生完成教学或社会实践后,由本人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登记本》,并撰写实践活动个人总结。
2、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由教学实践指导教师给出评语和考核成绩,所在学院负责人审定成绩并签署意见。
3、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由实践单位给出评语,并加盖公章;学生返校后由研究生导师根据实践单位评语、实践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实践总结的撰写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给出考核成绩;所在学院负责人审定成绩并签署意见。
4、实践活动的考核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实践活动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经学院审定后,重新安排其实践活动,再次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亦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5、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践活动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教学实践的工作量或社会实践的时间未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者;
(2)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充分理由未完成预定任务者;
(3)实践活动个人总结撰写不认真者;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七条 减免或顶替
1、如在入学前确在大专院校从事过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达到20学时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减免教学实践(须提供原从事教学工作单位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2、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可全免社会实践,但必须在放假期间回原单位汇报学习思想情况;
3、有4年以上(含4年)工龄的研究生可全免社会实践;
4、研究生论文的选题调查及到有关单位进行学位论文的实验工作,不能顶替社会实践。若从事工程技术类论文研究,有三个月及以上时间在现场工作,可作为社会实践考核,但应事先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并写出实践总结,参加考核,登记成绩。
5、实践活动的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减免申请表》,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
第八条 研究生在中期考核时,必须同时提交《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登记本》;实践活动的有关文字资料留所在学院存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