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促进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报告、前沿讲座以及专题研讨会等)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1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它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院、学位点组织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凡校外学术组织和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第三条 各学院及学位点应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至少听取学术报告10次,作学术报告2次(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四条 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或交叉性,陈述要精练、层次要分明、思路要清晰、表达要清楚。报告者应提前一周写出报告摘要(中英文对照)交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才能作报告。
第五条 研究生的学术报告由各学院以年级或学科(研究小组)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每次安排若干名研究生作报告,然后由与会者提问、报告者作答并研讨。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在每次学术报告结束后,根据报告情况(包括准备工作、内容、表达能力等)进行点评,并时常注意关心和指导自己的研究生多参加各种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专题研讨会。
第七条 鼓励有能力的研究生用英语作学术报告。不能用英语作报告者,其报告的题目、关键词、专业术语等应同时使用英语。
第八条 研究生每次听取和作学术报告后,须认真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本》。听取学术报告时,如为校内报告,应由报告主讲人或报告会主持人或报告会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如为校外报告,应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签字证明。作学术报告时,如为校内报告,则应提前一周贴出告示,并经校研究生工作部(处)确认;如为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上的报告,则应以会议报告日程安排或大会论文集为依据。
第九条 研究生在中期考核时,必须同时提交《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本》;学术活动的有关文字资料留所在学院存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