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彰乐于服务、勇于奉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干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党支部、各班团支部、班委会任职满一年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真实本领和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2、责任心强,热心于集体事业,愿意为研究生服务,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所从事的社会工作,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业绩突出;能密切联系群众,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意见;能坚持原则,工作能力强;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以身作则,能发挥骨干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在合格及以上。
4、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情况。
三、评选办法
1、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评优评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2、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分会、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参加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提名,并征求导师和工作小组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2、校研究生会干部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老师提名,并征求导师和学院工作小组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3、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比例与奖励
1、各学院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5% ,具体人数视评选结果而定。校研究生会的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单列。
2、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3、已被批准获奖的研究生干部,如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奖励,并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