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校内有关预算部门:
为做好2017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有关预算部门顺利开展自评工作,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项目
本年度列入绩效自评工作的项目为2016年高校资助专项、2016年高校发展专项、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19个项目。其中2016年高校资助、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编制绩效评价报告,2016年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等16个高校发展专项编制绩效报告,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自评部门
自评部门是指项目的牵头单位,自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自评,进行汇总,组织编写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修改完善自评报告。
学校财务处负责按规定选聘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指导、修订、再汇总校内有关预算部门提交的自评报告和补充资料,协调和督促第三方机构和自评部门按时完成自评工作。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学校自评报告。
三、时间安排
3月24日前,上交自评报告(省教育厅项目报绩效评价报告);4月15日前,上交补充资料和按要求修改后的自评报告(16个高校发展专项修改为绩效报告),具体补充资料清单另行通知。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自评报告和补充资料在4月15日前上交。
各部门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节点按要求将纸质版、电子版材料报财务处(联系人:罗曼霓、杨柳,联系电话:83956211,邮箱whpucwc@163.com)。
四、工作要求
1.请校内各有关预算部门确定一名具体经办人,于会后到财务处预算与绩效管理科领取项目补充资料清单。
2.校内各有关预算部门是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次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统筹各个环节,落实绩效评价责任,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分析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保证绩效评价质量。
3.用绩效评价报告模式进行自评,需结合绩效目标,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分析、评分,对项目的绩效作出结论,撰写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3)。原则上投入、过程指标参考《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见附件4)进行设计;产出、效果指标围绕《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以部门绩效目标中的指标为基础进行设计、细化,为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可根据评价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部分需在报告中说明,并在以后年度的预算编制中进行完善。用绩效报告模式进行自评,需以2016年各部门预算文本的绩效目标为基础进行评价,填报自评表(附件5)。
4.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被评子项目绩效评价的审核,按照《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以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为落脚点,促进预算管理,推进结果公开。各有关预算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反馈结果整改落实,并作为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绩效目标编制、资金安排以及项目支出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
1.2017年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表
2.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绩效评价报告模式)
3.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撰写规范
4.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格式)
5.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绩效报告模式)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