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日常管理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日常管理  >  通知公告

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5/01/02 16:25:32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2021〕 310 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 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学 业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 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 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武 汉轻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 托培养的研究生)。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 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 格。学业奖学金于每年 9-10 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 奖学生。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

 

等级

获奖比例

奖金(元)

一等

≤10%

8000

二等

≤20%

6000

三等

70%左右

4000

第八条 一年级奖学金在一级学科内按照当年复试总成绩排序评 选。跨门类调剂录取学生复试总成绩由学院折算后参与排序评选。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必须完成上一学年内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其他各项 要求,应修、补修、重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位课 70 分及格,非 学位课60 分及格)。

(二)留级、降级、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2 年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三年级评选。

(三)一般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评选,对考核内容进行加权评分, 按总分高低顺序排名,确定获奖等次。考核内容为:

A 思想品德表现,占 10%;

B 学习成绩,二年级占 50%,三年级占20%; C 科学研究,二年级占20%,三年级占 50%;

D 社会工作,占 10%; E 社会活动,占 10%。

各项考核指标细分为次级指标,次级指标的计分按照附件《武汉 轻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进行。

二年级总分计算公式为:总分T=A×10%+B×50%+C×20%+ D×10%+E×10%

三年级总分计算公式为:总分T=A×10%+B×20%+C×50%+ D×10%+E×10%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的; 2.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其它违反学校规定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内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院、系、所等,下同) 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 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奖助学金的申请 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 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 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 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 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 示阶段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 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 学籍档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基层培养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 定相关实施细则,但不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和评选程 序。 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 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 2025 级 研究生开始执行,2024 级、2023 级研究生按《武汉轻工大学全日制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轻工大行发 2022〕4 号)执行。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 邮编:430023
Copyright©武汉轻工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