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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1/04/25 09:35:43  点击量:

各相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我省《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学位函[2021]2号)有关精神,现将本轮合格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要求,我校参加本轮评估的学位点授权点共计8个,其中学硕7个、专硕1个。分别是: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0710生物学、0802机械工程、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0832食品科学与工程、1007药学、1202工商管理、0951农业硕士。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抽评阶段。

(一)制定评估方案

学院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

(二)确定评估方式

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结合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三)确定评估内容和标准

学院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自主确定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鼓励建立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四)编制年度报告

学院根据各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和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加强日常管理,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报至研究生处。《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撰写主要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

三、抽评及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抽评,抽评会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主要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涵盖《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意见和改进方案,以及自我评估材料等。

抽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提交评估方案

2021531日前,各学院报送评估工作方案。

(二)填报基本状态信息

20223月、20253月底前,学院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12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提交自我评估结果

20251月底前,学院在自我评估完成后,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报送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四)提交《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2022-2025年,每年3月底前,学院根据各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和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脱密后按年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撰写主要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

五、有关要求

1. 请参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安排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

2. 自我评估方式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院应组织、会同各相关学位授权点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和程序自主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

3. 各参评学院根据上级文件、学校的评估方案以及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的要求,制定学院的评估方案。531日前,将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及电子材料报研究生处。

 

 

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

20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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