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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于:2017/10/10 09:33:55  点击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学习计划

课程学习计划是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2周内,由导师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学位课、非学位课和补修课的具体名称、学习时间、考核方式等做出明确计划和安排。

(一)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具体要求,以及学校对研究生课程开设的具体安排计划(或课程开设目录),全面考虑、合理安排自己的课程学习计划,并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课程学习计划须打印一式四份,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一份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学管理科,其余三份分别由所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留存。

(二)课程学习计划的执行

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根据研究生工作部(处)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组织任课教师,安排专业课教学工作,并检查监督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落实情况。每学期开学初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编排专业课课表。

导师根据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了解研究生培养进度,对其它培养环节做出合理安排。

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学管理科根据各学院公共课选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师资,安排公共课教学工作。每学期开学初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编排全校性公共课课表,并检查落实课程学习计划的执行情况。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和课程进修生修读研究生课程时,须办理选课手续才能取得课程学习及考核资格。

二、课程更改

(一)更改手续

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一经确定应认真遵照执行,课程学习计划中所选课程和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研究生应在所选课程开课后2周内提出更改申请,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环节相关事宜综合申请表》(见附件),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学管理科。

(二)有关要求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更改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次,所选的课程均须按时参加考核。未办理课程更改手续擅自增选的课程(即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未列出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考核;私自参加考核者,结果无效,并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未办理课程更改手续擅自取消课程(即取消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某门课程)不参加考试者,按照旷考论处。

三、课程补修

跨学科或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2-3门本学科领域本科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程,补修课不记学分,但有科目和成绩要求。没有补修成绩或补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

四、课程免修

研究生在入学4年内,经正式手续批准,选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成绩合格者(70分及以上),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查批准,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考核,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

五、课程缓考

(一)研究生确因下列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缓考事务。

1、个人身染重病,的确无法应考的;

2、家庭内,直系亲属病重、病逝或其他重大变故的;

3、可以办理缓考手续的其他情况(需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二)课程缓考办理程序

1、研究生确需缓考者,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并提供证明材料(身染重病者,需要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请假单、病情说明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2、下载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环节相关事宜综合申请表》,并由任课教师、导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处)。

3、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将处理意见告知学生。

六、研究生课堂考勤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考勤并作好记录,课堂考勤情况应作为该门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参考,缺、旷课(包括请假)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1/3,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随下届研究生重修,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教学培养环节相关事宜综合申请表》(在研究生工作部(处)主页下载,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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