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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7-10-10  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业务费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发放标准及范围

(一)研究生业务费按具有武汉轻工大学学籍的研究生人数从第二学年开始划拨。我校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拨付标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每学年:1500元/生,专业学位研究生:2000元/生。

(二)按研究生培养学习年限发放培养业务费,延期毕业者在延长时间内不发培养业务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休学期间停发培养业务费。

二、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范围

(一)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含上机费);

(二)研究生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费;研究生因课程学习需要购买的教材、讲义、参考资料等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不得报销。

(三)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专业实践、学术会议和论文阶段调研的差旅费;

(四)学位论文印刷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五)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所需主要经费应来源于导师及有关课题组的科研经费。

三、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实行“经费包干、跨年度滚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采用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学院及导师三级管理。

(二)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当年在校生的人数做好预算,交财务处按规定拨款。

(三)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管理。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经费本由学院专人保管,研究生本人不得保管经费本。

(四)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经导师和学院主管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能进行。

(五)研究生工作部(处)与财务处每年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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