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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武汉轻工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9-11-15  阅读次数:次  

武汉轻工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文件要求,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首要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轻工大学所有导师,含非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科学选才,规范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启发和指导研究生。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和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 导师立德树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思想引导、学术引领、管理监督和人文关怀四个方面。

(一)思想引导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加强对研究生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校规校纪教育,尤其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意识形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3.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培育具有社会责任、勇于担当、富有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熟悉学校和学院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托周会、组会、日常谈心等多种形式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日常带教,并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

5.注重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特点、方法的研究与探索,不断提高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水平。

(二)学术引领

1.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亲自审核和批注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教育学生实事求是在成果上署名,研究生毕业后,及时备份研究生实验记录和发表的各类文献资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一是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并执行好研究生培养计划,规范做好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等环节;二是统筹安排研究生的实践与科研活动,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强化学术指导;三是定期开展研究生学术研讨会,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进展报告,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指导和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积极创设良好学术交流平台,建立常态化的学术研讨和科研汇报机制,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3.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4.加强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和综合素质拓展活动,鼓励有条件地进行创业实践,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5.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依托研究生培养单位,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增加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三)管理监督

1.建立有效的管理网络和常态化的管理路径,全面关注研究生日常的学习生活及思想动态,切实做到掌握带教研究生情况。

2.重视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尤其是研究生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强化研究生对实验平台、风险仪器、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等规范使用的上岗培训。

3.严格研究生请销假制度,对研究生因病()请假、出差、校外学习调研、社会实践、出国交流以及延期、休()学、退学等事宜应认真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并做好研究生外出的安全教育。全程参与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善后工作。

4.做好对研究生的考核考评,参与研究生评奖评优、困难生认定等各项工作,掌握实际情况,履行预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

5.重视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沟通交流,做好实时信息反馈,以便及时有效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人文关怀

1. 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关注研究生特殊群体(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业困难、就业困难、残疾及患重大疾病、学习科研生活压力大的研究生,有心理隐患的研究生等),加强心理疏导,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健全。

2.配合学校做好对入校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评估,并做好心理高危研究生的跟踪及定期汇报工作。

3. 常态化开展面对面谈心交流,并做好记录,定期召开研究生座谈会,帮助及时解决学生困惑。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手段,拓宽与研究生的沟通渠道。

4. 重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科研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落实研究生 “三助一辅”政策,构建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促进研究生全面成长成才。

5. 加强对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

6.加大关注研究生学术发展和培养要求,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定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与考核办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把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抓实落细。以年度为依托,加强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将其作为导师个人年度述职考核的核心内容。考核办法纳入对各学院的相关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同时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确表彰奖励机制。各学院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结果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申报人才计划及科研项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视情况在下一年度研究生双选中给予名额倾斜,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宣传并推广其成功经验。

第十条 实督导检查机制。各学院要将导师立德树人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在考核中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专题研究导师立德树人履职工作,为导师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条件改善、导师治学条件改善提供保障。要加大导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保障导师待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改善导师治学环境,为导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十二条 构建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交流、研讨,加强导师职责、指导技能、研究生教育政策、学生心理健康的识别与干预等内容的培训,推动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导师立德树人的履职意识,提升导师指导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指导质量。

第十三条 加大宣传和推广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新形势下导师立德树人、和谐师生关系构建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探索,为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